石家庄版权的保护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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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版权的保护期
版权的有效期因作品类型和著作权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
一般情况
自然人的作品:对于自然人的作品,发表权和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(除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外)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如果是合作作品,保护期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: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,以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(署名权除外),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(除署名权外)的保护期也为五十年,但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,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特殊情况
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: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,即作者终生享有,并在作者去世后继续存在。
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: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。这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,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、期刊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。
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
视听作品: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其他著作权(如复制权、发行权等)的保护期同样为五十年,但截止日期为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摄影作品、实用艺术作品、表演节目、音像录制品和广播节目: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通常短于其他作品,具体期限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。
法律依据
《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了上述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和特殊情况。例如,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;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;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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